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评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人文松江建设,进一步激活松江当代艺术生态,加快艺术作品孵化,提高艺术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设施利用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推进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厚植城市精神彰显城市品格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的意见》,结合松江区文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家驻留目的地”(以下简称“目的地”)是指能为艺术家驻留提供创作、展示、交流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空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目的地申报主体是松江区域内具备艺术家驻留条件的各级各类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艺术机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艺术院校、乡村文旅服务场所以及具有良好的资源条件和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配套设施,集文化、休闲、游览、住宿功能为一体的文化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资源点等。
第四条 目的地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其功能空间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且具备良好的安全保障措施,能提供不少于3位省、市级专业协会会员或某一领域全国知名艺术家同时开展创作、展示和交流的功能空间及良好食宿条件;
(二)有能力组织驻留艺术家开展创作并与松江本地艺术家、艺术机构、策展人、媒体以及大众开展交流互动等活动;
(三)具备对驻留艺术家的创作和交流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目的地至少要有3位及以上驻留艺术家,驻留艺术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驻留艺术家的艺术成就在上海市、全国或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或在某个艺术领域有突出造诣,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或经专家组评审核实有特殊艺术才能的;
(二)驻留艺术家须具有2年以上艺术创作或策展经验;
(三)驻留艺术家驻留后应以松江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建设为主题创作一定数量作品;
(四)驻留艺术家申请驻留时应向驻留目的地提供艺术创作方案,内容包括总体计划、实施方式、预计目标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材料、空间、人员配合需求等内容;并按相关要求定期向区文化旅游局及驻留目的地提供相应的活动资料用于展示、媒体发布及宣传报道。
第三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评审流程:
(一)申请——申报主体填写《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评审申请表》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申报主体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拟设立目的地所在街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由街镇进行初审;
(三)审核——街镇初审通过后,报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局”)相关部门,由区文化旅游局召集相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进行审核;
(四)公示——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在人文松江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认定——公示期满后,由区文化旅游局予以认定;
(六)颁牌——区文化旅游局择时举行授牌仪式,向获评目的地颁发标牌。
第七条 评估专家组由区文化旅游局指定的5至7名相关艺术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由专家组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以及对项目立项评审、经费预算、实施方案、成果回馈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目的地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评审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年度艺术家驻留项目计划;
(五)驻留场所设施现状照片及文字材料;
(六)以往艺术家驻留项目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果;
(七)其他与本次评审有关的证书、资料等。
第四章 责任与扶持
第九条 区文化旅游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目的地”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用。
第十条 获评目的地应积极参与区各类文化和旅游活动,受到区文化旅游局邀请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应有计划地举办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 驻留艺术家应积极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鼓励驻留艺术家将驻留期间创作的作品捐赠一定数量给驻留目的地馆藏,或捐赠给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收藏。
第十二条 艺术家驻留期间创作的作品(含数字版本)应当配合区文化旅游局用于公益目的的展览展出。
第十三条 区文化旅游局对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进行扶持:
(一)优先考虑目的地和驻留艺术家参与由区文化旅游局主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活动;
(二)对目的地和艺术家驻留优秀项目广泛开展宣传报道。
第五章 优秀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艺术家驻留优秀项目申报主体为已获评艺术家驻留目的地的单位。申报类型分为展览项目、公共教育项目和艺术创作项目。申报优秀项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优秀项目必须是艺术家在目的地驻留期间开展并完成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应与人文松江建设相关联;
(三)“展览项目”和“公共教育项目”需在本年度开展并于申报前完成实施,或于前一年度开展在本年度完成实施。“艺术创作项目”可以是本年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项的作品,或本年度出版、首演、发行等且对人文松江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作品;
(四)当年度获评的艺术家驻留目的地原则上不可参加本年度优秀项目申报;
(五)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
(六)已获评的优秀项目不再重复参与申报。
第十五条 优秀项目由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进行申报,经目的地所在街镇初审通过,向区文化旅游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区文化旅游局组织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艺术专家、相关部门等共同组成审核小组,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艺术家驻留目的地优秀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松江区艺术家驻留优秀项目评选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开展的照片、视频、作品集等;
(三)项目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活动成效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及相关凭证资料等;
(五)其他与本次评审有关的证书、资料等。
第六章 示范目的地申报、评审与扶持
第十七条 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申报主体为已获评艺术家驻留目的地满2年及以上的单位。申报示范目的地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驻留艺术家10个及以上;
(二)与松江本地艺术家、艺术机构、策展人、媒体以及大众开展展览、讲座、研讨会等交流互动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三)积极参与区各类文化和旅游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四)组织驻留艺术家开展以松江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建设为主题创作书画类作品每年不少于10件或音乐戏曲文学类作品每年不少于2件;
(五)代表松江参与省市级比赛获奖且拥有获奖人次或项目2个及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目的地由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进行申报,经目的地所在街镇初审通过,向区文化旅游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区文化旅游局组织由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艺术专家、相关部门等共同组成审核小组,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报目的地进行核实、评估认定。
第十九条 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评审申请表》;
(二)驻留艺术家简历,简历应体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三)活动开展的照片、视频、媒体报道等;
(四)创作作品集等;
(五)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与本次评审有关的证书、资料等。
第二十条 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一)每年从中央补助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经费中列资作为示范目的地运营管理专项扶持资金,对获评满一年并正常运营的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每年可以申请2-5万元补贴,主要用于目的地日常管理运营。
(二)由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进行申报,经目的地所在街镇初审通过,向区文化旅游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审核小组,通过实地勘察、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请补贴目的地进行核实、评估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确定具体补贴名单和金额。
(三)申请材料包括: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申请经费预算明细、本年度驻留场所设施现状照片及文字材料和本年度艺术家驻留项目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果等。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申报目的地使用经费必须形成明细单报区文化和旅游局。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的地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目的地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区文化旅游局报告项目开展情况,包括经费使用、开展活动、项目成果等情况,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资格并收回所授标牌:
(一)场所地址发生改变的;
(二)获评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艺术家驻留活动的,即在艺术家驻留目的地开展讲座、展览展示、艺术创作等文化活动;
(三)运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评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艺术家驻留目的地开展涉外艺术家驻留活动的需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进行申请并经外事部门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
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评审申请表
目的地名称:
申请评审单位: (盖章)
申请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组织评审单位: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目的地评审申请表
申
请
评
估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属性(机关、企事业、社团)
目的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所属街镇
项 目 方 案 简 介
(不少于2000字。应有完整的驻留项目策划书,内容主要包括主办机构、驻留场所情况简介、功能空间有效使用面积、适合驻留时间、容纳驻留人数和艺术家申请资格、申请方式、审核机制、申请时限、费用承担、驻留项目意向、服务能力、回馈要求、承办活动条件等)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镇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
1.此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报,可根据填写需要自行扩展。
2.“所属街镇意见”中,由街镇分管领导签字,并需明确注明“同意”。
附件2:
20XX年度松江区艺术家驻留优秀项目评选
申 报 书
申报类别
□ 展览项目 □ 公共教育项目
□ 艺术创作项目
申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艺术家驻留目的地名称
地 址
所属街镇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手机)
目的地负责人
联系方式
(手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手机)
二、项目情况
项目基本情况
展览项目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是否出版画册
□ 是 □ 否
是否巡展
□ 是 □ 否
观众数量
是否有线上展览
□ 是 □ 否
公共教育项目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活动形式
参与人数
艺术创作项目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创作类型
获得奖项
(省市级以上)
宗旨及目标
(简要说明项目策划、实施的宗旨及目标,500字以内。)
策划实施情况
(“展览项目”须提供详细的策划及实施方案,包括展览学术定位、相关学术活动、公共教育和推广活动的设计及目标人群的设定、展览的社会反响、线上展览展示平台建设情况等,如有线上展览的网址,请附上链接;“公共教育项目”须提供详细的策划及实施方案,同时充分说明该项目的独特价值、教育意义、活动成效及社会影响等;“文艺创作项目”须提供内容概述,同时充分说明该项目的艺术形式、独特价值、创作成果及成效、社会影响等。1000字以内。)
经费情况
(请在本栏目填写较完整详细的项目经费情况,包括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执行情况。)
所属街镇意见
所属街镇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
1.此申请表由申报单位填写,所需填写的文字内容请直接填写在本表格中,如有相关说明资料不便直接填写,可单独打印,作为本申报书附件一同报送。
2.“所属街镇意见”中,由街镇分管领导签字,并需明确注明“同意”。
附件3:
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评审申请表
目的地名称:
申请评审单位: (盖章)
申请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组织评审单位: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松江区艺术家驻留示范目的地评审申请表
申
请
评
估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属性(机关、企事业、社团)
目的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所属街镇
申 请 理 由
(不少于2000字。内容主要包括1.驻留场所情况:功能空间布局及有效使用面积等;2.驻留艺术家管理情况:艺术家申请与审核机制、管理方案等;3.艺术家驻留项目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果;4.特色亮点活动及获奖情况;5.经费情况: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执行情况等。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镇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
1.此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报,可根据填写需要自行扩展。
2.“所属街镇意见”中,由街镇分管领导签字,并需明确注明“同意”。
附件4: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属性(机关、企事业、社团)
目的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所属街镇
申请理由
申请金额(万元)
预算明细
序号
预算内容明细
金额(万元)
合计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镇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填写前请务必仔细阅读):
1、此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报,可根据填写需要自行扩展。
2、“所属街镇意见”中,由街镇分管领导签字,并需明确注明“同意”。